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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照护服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7/7 分类:最新政策 来源:本站

亲情照护服务告知书

  为保障参保人员及亲情照护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我市亲情照护管理有关规定,就相关事项作如下告知,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如不同意本告知内容,则不能纳入亲情照护人员管理。

  一、纳入亲情照护人员管理,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业培训。参加符合相关规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养老护理员、病患护理员、健康照护员、医疗护理员或长期照护师等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医师、助理医师、护士可不参加该培训;

  (二)实践培训。参保人员按规定接受定点护理机构居家护理服务,在此期间,定点护理机构专业照护人员对亲情照护人员进行实践培训。实践培训连续且不少于2个月/年。

  二、亲情照护人员应与参保人员实行一对一绑定管理。参保人员由亲情照护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护理服务的,按照《居家护理亲情照护包》执行。提供服务期间,应通过人脸识别、定位技术实现签到和签退打卡。

  三、基本生活护理服务部分按照每月 750 元标准由长护险基金按月支付至亲情照护人员。参保人员因住院、月中解绑、死亡等原因导致待遇不足月的,按日支付。

  四、亲情照护人员应按照我市长护险政策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如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主动向长护险分中心报备。

  五、出现以下情况,解除绑定关系:(一)参保人员、亲情照护人员协商一致申请解绑的;(二)参保人员去世或失去待遇享受资格的;(三)变更护理方式的;(四)解除绑定的其他情形。

  六、亲情照护人员发现参保人失能状态存疑、身份信息不符或其他异常状况的,应及时、主动向长护险分中心报备。

  七、亲情照护人员应配合各项监督检查工作。两次及以上不配合的,长护险分中心有权立即中止待遇拨付,待配合工作后酌情缓发。长护险各级中心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阅亲情照护人员或绑定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及资料,并进行拍照、录音、录像及复制等。调阅人员及机构对此类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八、亲情照护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长护险分中心有权根据情形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方式(不局限于一项):(一)约谈亲情照护人员;(二)暂停或不予拨付长护险基金;(三)追回已支付的长护险基金。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亲情照护人员应主动投保意外险或责任险。亲情照护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护理服务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造成参保人员遭受人身伤害的,或亲情照护人员在提供护理服务的过程中对参保人员或他人财产、健康、生命等造成任何损害的,长护险经办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赔偿。

  十、亲情照护人员与参保人员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或法律责任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长护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责任。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上述内容,承诺按照要求参加培训并开展亲情照护服务。


亲情照护人员签字(盖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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