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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保中心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亲情照护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经办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5/31 分类:最新政策 来源:本站

市医保中心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市长期护理
保险亲情照护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经办意见》的通知

津医保中心发〔2023〕40号

各委托经办机构、长护险各级中心、定点护理机构:

  为做好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亲情照护管理服务有关工作,中心制定了《关于做好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亲情照护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经办意见》,经中心2023年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亲情照护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经办意见

2023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亲情照护管理服务
有关工作的经办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亲 情照护管理,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医保规〔2022〕3号)、《市医保局关于做好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亲情照护管理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医保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经办意见。

  一 、亲情照护人员的管理

  (一)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自主选定的照护人员(以下简称“照护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亲情照护人员管理。

  1. 专业培训。 参加符合相关规定的培训机构开展的养老护理员、病患护理员、健康照护员、医疗护理员或长期照护师等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医师、助理医师、护士可不参加该培训。

  2. 实践培训。 参保人员按规定接受定点护理机构居家护理服务,在此期间,定点护理机构专业照护人员对照护人员进行实践培训。照护人员接受实践培训不少于2个月/年。

  (二)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

  参保人员、照护人员协商一致后,到参保人居住地所属长护险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参保人员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申请绑定的照护人员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如无社会保障卡可提供本人其他银行卡原件);

  (2)《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亲情照护申请表》(详见附件,含《亲情照护服务告知书》)

  (3)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参保人员提出绑定申请的,还应提供其法定代理人对亲情照护人员绑定的确认材料。

  2.材料审核

  各长护险分中心应核对参保人员和照护人员身份信息,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相关信息上传至长护险信息系统。

  3.参加培训

  (1)专业培训。照护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2)实践培训。首次申请绑定的参保人员应通过签约定点 护理机构享受《居家护理定点护理机构全护包》服务,护理服务 期间由定点护理机构专业照护人员对照护人员连续进行不少于两个月的实践培训。参加实践培训的照护人员接受实践培训应进行人脸识别及定位打卡操作,总打卡时间不低于15小时/月。

  4.实名管理

  照护人员完成专业培训及实践培训要求的,向长护险分中心提交专业培训证书。长护险分中心审核照护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书 以及实践培训情况记录后,符合条件的确认亲情照护人员身份,有效期为实践培训开始之日起一年。

  (三)亲情照护绑定管理

  参保人员由亲情照护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护理服务的,参保人员和亲情照护人员实行1对1绑定管理。

  1.绑定

  参保人员、照护人员协商一致后向长护险分中心提出绑定申请。长护险分中心应通过社区走访、问询调查等方式,复查参保人员重度失能状态并确认参保人员与照护人员协商结果,符合条件的,将参保人员与照护人员申请绑定信息录入长护险信息系统,待亲情照护人员身份确认后,绑定生效。

  2.解绑

  出现以下情形的,解除绑定关系:

  (1)参保人员、亲情照护人员协商一致申请解绑的;

  (2)参保人员去世或失去待遇享受资格的;

  (3)参保人员变更护理方式的;

  (4)解除绑定的其他情形。

  长护险分中心应认真核实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系统完成解绑操作。亲情照护人员在每年接受不少于2个月实践培训期间,绑定关系临时失效。

  3.变更

  参保人员申请与其他亲情照护人员绑定的,按照首次申请绑定的规定执行,并自重新绑定生效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待遇。

  (四)亲情照护人员的实践培训

  亲情照护人员应每年接受定点护理机构连续且不少于两个 月的实践培训,并在实践培训开始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向长护险分中心申请实践培训,申请流程参照照护人员申请流程进行。

  再次实践培训时,参保人员应选择在签约定点护理机构享受 《居家护理定点护理机构全护包》服务的同时,由该机构专业照护人员对亲情照护人员进行连续且不少于2个月的实践培训;参保人员也可选择在签约定点护理机构享受《居家护理定点护理机构专护包》服务的同时,由亲情照护人员继续提供《居家护理亲情照护包》服务,并由该机构专业照护人员对亲情照护人员进行连续且不少于2个月的实践培训。

  二、 亲情照护服务的实施

  参保人员由亲情照护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护理服务的,基本生活护理服务部分按照《居家护理亲情照护包》执行。在此基础上申请定点护理机构提供专业护理服务的,专业护理服务部分按照《居家护理定点护理机构专护包》执行。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居家护理时,应指导参保人员合理选择护理服务项目,制定护理服务计划,并与之签订协议。定点护理机构上门提供专业护理的时间内,亲情照护人员不可进行亲情照护项目打卡。

  亲情照护人员提供服务期间,应通过人脸识别、定位技术进行签到和签退打卡。按照《居家护理亲情照护包》提供居家护理服务时,亲情照护服务工单月累计时长应达到15个小时。

  三、 亲情照护服务的待遇支付

  (一)待遇标准

  由亲情照护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护理服务的,基本生活护理服务部分按照每月750元标准由长护险基金按月支付给亲情照护人员。在享受亲情照护待遇的基础上,参保人员还可以申请定点护理机构提供专业护理服务。

  参保人员因住院、月中解绑、死亡等原因导致待遇不足月的,长护险基金按日支付。

  (二)支付流程

  1. 费用审核。长护险各级中心建立初审、复核两级审核机制, 并按照居家上门护理的要求审核亲情照护人员的工单。严格执行 《长护险基本服务项目目录》及有关规定,对于不应由长护险基金支付的工单做拒付处理。

  2. 待遇拨付。 委托经办机构汇总审核通过的工单,于服务完成后规定的时限内,将相关待遇拨付至亲情照护人员账户。

  四、 亲情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委托经办机构通过卫星定位、人脸识别、 视频稽核、线下走访等方式加强对亲情照护服务的巡查检查,确保亲情照护服务过程真实。

  在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亲情照护人员存在涉嫌虚假服务或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存疑等情形的,委托经办机构在调查取证期间, 有权对涉嫌违规的工单做暂缓支付处理。待核实后,对违规的服务工单拒付处理。对于已经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委托经办机构负责追回。

  亲情照护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亲情照护的过渡安排

  (一)临时性亲情照护人员申请条件

  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已为参保人提供3个月(含)以 上居家护理服务的长护险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可纳入临时性亲情照护人员。

  (二)临时性亲情照护人员的实践培训

  临时性亲情照护人员需按照亲情照护人员的申请流程,通过参保人辖区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并参加实践培训。参保人可选择由签约的定点护理机构提供《居家护理定点护理机构专护包》服务。护理服务期间,由临时性亲情照护人员按照《居家护理亲情照护包》向参保人提供基础护理服务,由定点护理机构专业照护人员对临时性亲情照护人员进行不少于两个月的实践培训,参加实践培训的临时性亲情照护人员,应按照亲情照护人员实践培训要求进行打卡。

  (三)临时性亲情照护人员的实名制管理

  临时性亲情照护人员完成实践培训要求的,向长护险分中心申请成为亲情照护人员,长护险分中心应将符合资质条件的临时性亲情照护人员纳入长护险亲情照护人员管理,有效期为实践培训开始之日起一年。

  本经办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2027年12月14日废止。如遇国家或我市政策调整,随其修订。此前规定与本经办意见不一致的,以本经办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