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9/28 分类:规章制度 来源:本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规范运作,依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天津市鹤童老年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尚未公布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财务情况;
(四)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持续责任,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信息的披露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天津社会组织网。
第五条 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理事会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负责人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单位向媒体发布和披露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单位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三条 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2019年2月2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