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日,第四届“尊严生·安乐死”国际论坛在天津蓟州恒大酒店成功举办。
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律师陈洪忠在本届论坛上以“ ‘活不起’的老人,可否尊严地死?”为主题发表主旨演讲,以下为发言内容摘要,供大家参阅。
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活不起”的老人,是否可以尊严地死?首先自我介绍一下。我是一名连续执业已有37年的资深老律师。全国老龄法律论坛是全国老龄办推动的研究老龄法律的学术平台,也算是目前国内坚持时间最长的平台,我自第一届起到现在的第七届,一直担任秘书长。“老龄法律”的概念最早也算是由我发起,这一名词目前在国内也已基本通用。比如,老年与老年医学学会下有老龄法律分会。北京的老龄法律研究会也是国内首个和目前国内唯一的省级老龄法律社团组织。其它部分省市也设有这样的二级社团单位,致力于老龄法律领域的研究与实践。
生不如死,无疑是一种人间悲剧。生前预嘱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安乐死”因为没有法律的指引与规范 ,老年人因身体原因“活不起 ”而走绝路的现象林林总总,案件频发。既有发生老年人的生命权被借机剥夺的 ,也有陷入极度病痛却又求死不得的 ,更有为维护老年人尊严出力的人却获了刑的。下面我分享几个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
一、典型案例
案例1:约儿自杀寻死 ,娘死儿获刑
2018年1月16日,互联网上报道了一个案件“内蒙古一男子与母亲相约投河,男子生还被判故意杀人获刑5年”,引起一片哗然。
李某亲戚证实 ,李某是个瓦匠,干点零活,每月300多元钱,没有低保。母亲韩某患严重风湿病10多年,案发之前瘫痪在床不能自理,一直是李某在伺候,李某很孝顺。李某和母亲韩某相依为命,生活十分拮据。亲戚曾提出每月给他们娘俩100块钱生活费,遭到李某拒绝,李某称自己能养活母亲。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5日下午,李某和母亲韩某在家中吃饭,因生活困难、家里停电等情况,母亲提出活着没意思,想约其一起自杀,李某同意了。晚上23时左右,他们带了点吃的,李某骑着摩托车带着母亲离开家,骑到河边。投河之前,二人停下摩托车坐下,吃了点东西聊了会儿天。而后李某将母亲抱上摩托车,从后备箱拿出平时干活的绳子,用绳子一端绑在摩托车后备箱下,绕着母亲的腰部缠了两三圈,再用单独的尼龙绳绕在自己腰部缠了两三圈后,又将母亲另一端系在自己腰部绳子上,最后骑摩托车冲进河里。入水后,李某从绳索中挣脱,爬上了岸。同日李某母亲的尸体在河中被发现,经法医鉴定,韩某符合生前溺水死亡。
李某供述称,进入河里后,自己仰面飘起后就从绳子里钻了出来,并尝试解拴住他母亲的绳子,因为解不开,想去附近找人帮忙,从河里爬上岸后晕倒了,之后被人送到了救助站,在救助站待了两天,回家后自己想要自杀。
2017年12月21日,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韩某与李某达成相约自杀的合意后,李某将母亲韩某和自己用绳子绑在摩托车上,并将摩托车开入河中,致韩某溺水死亡。因此,韩某的死与李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李某有帮助韩某自杀的意图和行为, 属于帮助他人自杀。同时,李某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李某与母亲是由于生活困难才产生了轻生、相约自杀的想法,是临时起意,没有预谋,与其他的故意杀人案件相比,主观恶性较小;李某无前科,亲属、邻居、工友均证实李某平时孝顺其母亲,李某的本意是与母亲相约自杀。最后,以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案例2:绝症患者求死,英法院裁他有权“寻死”
英国男子托尼·尼克林森全身瘫痪,想要医生帮助他结束生命。
“绝症患者的求死之路”:现年58岁的尼克林森2005年因中风患上了“闭锁综合征”。这种疾病使他虽然神志清醒,却全身瘫痪,连自杀都无可能。所以,他一直寻求法庭保护任何愿意帮助他结束生命的医生。但英国司法部认为,如果法庭作出这样的裁决,将改变英国涉及谋杀的法律条规。目前,尼克林森只能通过一个特制的电子板与人沟通,他说在这一裁决之前,他的生命“乏味、痛苦、剥夺了意义、没有尊严、无法忍受”。
英国高等法院2012年2月裁决他有权“寻死”。这次英国高等法院的裁决意味着,尼克林森的“求死权”案将展开全面的聆讯,医学方面的证据也将提交给法庭。在法庭作出这一裁决后,尼克林森的妻子在英国广播公司一个电台节目中宣读了他的声明。声明说,非常欣慰地看到法庭将审理协助他人死亡的问题。声明称:“21世纪的医学仍然辖制于20世纪的死亡观念,这再也不能让人接受了。”
虽然英国高等法院对此作出了判决,但尼科林森的“求死之路”依然很漫长。如何为他执行死亡,以及使用何种药品实施死亡,这都是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
2024年11月30日,英国议会辩论,最终议会以330票对275票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法案。
案例3:中国“安乐死”第—案
此案涉及两名被告人,一是医生蒲连升,他是汉中市传染病医院住院部肝炎科主任。二是王明成,死者夏素文的儿子,陕西第三印染厂职工。
1987年3月31日,汉中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夏素文的死因作了鉴定,鉴定认为:夏素文的死因与病变本身和冬眠灵的作用两者兼有,其中冬眠灵则更快促进了病人的死亡。汉中市公安局据此鉴定对蒲连升、王明成等4人以故意杀人罪向汉中市检察院提请逮捕。市检察院于同年9月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王明成批准逮捕,并于1988年2月8 日向汉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另外两人则免于起诉。
汉中市人民法院于1990年3月15日至1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一审开庭审理后,按照最高法院的指示,汉中市人民法院于1990年3月28日写出审理报告,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28日写出审理报告,省法院于1990年8月7日给最高人民法院写了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2月28日批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请示的蒲连升、王明成故意杀人一案, 经高法讨论认为:‘安乐死’ 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不提‘安乐死’问题,可以依照 《刑法》第10条的规定,对蒲、王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
1991年4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明成在其母夏素文病危难愈的情况下,产生并且再三要求主治医生蒲连升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无痛苦地死去,其行为显属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蒲连升在王明成的再三要求下,同其他医生先后向重危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对夏的死亡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其行为已属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后话:2003年6月 ,王明成被诊断为胃癌晚期。王明成正式提出安乐死的请求,但被西安交大第二医院以我国尚未立法为由拒绝了。
二、法律解析
1、情与法
随着步入老龄段,有的老年人身体健康感受会大不如前,当一些生不如死的病痛状况发生时,可能连寻死的能力都没有了。对这样的老年人如何救济呢?虽然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立法提案,可是情与法的对撞依旧,目前仍然没有通过法律对“安乐死”引导与规范。
“安乐死”不仅有客观需要,也已逐渐被人们的思想观念所接受。
其实,即使有能力自杀,有时死神也并不容易见到。在一起《自杀聚会,命大者有罪》案例中,自杀不成被判刑的马某某可真够悲催的。马某某有坚强的“自杀意志”,他们5个人相约自杀,实施自杀前已经走掉了两位。先是3个人在帐篷中通过烧炭耗氧方式自杀,另2人因忍受不了高温冲出帐篷,导致第一次自杀“未遂”。最后只剩下了2个人,马某某提议跳楼,汤某某又因晕高再次破局。马某某试图用绳子上吊,却因绳断第3次自杀未果。于是马某某提议将尼龙绳打成一个8字环,分别套在二人的脖子上, 二人背向用力自杀,没想到汤某某仅用10秒钟就提前去了“地府”。没人帮忙的马某某想用头撞墙了断,这第5次自杀行动导致昏死至次日凌晨案发……
情有可原,法律无情。以上各个案例,有的被判无罪,有的被判缓刑,处刑最重的也只不过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6年有期徒刑。体现了法官的人文情怀和法律的严肃性。
2、安乐死
安乐死涉及人类拥有的最基本的两种权利,即生存权和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赞成的一派认为,人不但有活的权利,其对死的选择也应受到尊重,多数身患绝症的人是已完全不能自理的病人,安乐死是安详的解脱,帮助解脱的医生、亲属都应受到尊重,而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反对的一派却认为,与生俱来的生命权不能通过立法交由他人处置。
客观上,导致人们死亡的原因正由原来的以传染病为主,转向以癌症、心脑血管及其他老年性疾病为主,进行安乐死的潜在需要客观上在增加。所以,有必要尽快立法加以确认规范,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对病人、家属、社会都有利;反之,如果立法不规范,就可能使一些老年人的最后历程失去尊严, 还可能给谋杀犯罪及推卸医疗事故造成可乘之机。
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是荷兰,该国议会于2001年通过“安乐死法令”,只有满足众多前提条件,医生才能按病人的要求为其实施安乐死。此后, 比利时也立法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瑞士刑法规定,只对“出于利己的动机而唆使或帮助他人自杀的人”,才追究刑事责任。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每年约有200人在苏黎世通过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命,其中大部分是身患绝症的外国人。1994年11月, 美国俄勒冈州经过公民投票决定有条件准许安乐死。200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支持俄勒冈州的准许医生协助自杀的州法。其条件是,医生证实患者仅剩不到6个月的生命,且病人具有提出安乐死要求的心智能力。符合条件的病人将得到一张处方,凭处方购得足量致死的药物,然后自行服用。法律禁止家属或朋友帮助患者 自杀,同时禁止医生使用针剂或者一氧化碳实施安乐死。2008年11月, 美国华盛顿州成为第二个由选民投票允许安乐死的州。但美国绝大多数州仍都禁止安乐死。
安乐死在各国都或明或暗地存在着,这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各地也都广泛存在着安乐死现象,只不过罕见报道或者案发罢了。我国法学界关于安乐死的争论也很激烈,《中国“安乐死”第一案》中案件处理亲历者先生已有很深的感悟,这里不再赘述。该案如果不是王明成的两位姐姐与医院产生纠纷并去司法机关控告医生杀人,恐怕就不会案发,王明成的行为可能连不孝都不能算,也就不会有亲朋会想到其可能构成犯罪。安乐死在我国经过了近30年的讨论及普及, 以及现实中各种半公开的或隐蔽的对病人采用类似安乐死的行为已经出现。因此,我国立法规范安乐死行为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时刻,应尽快启动安乐死的立法工作。
3、关于自杀案件的法律规定
自杀,是指个体在复杂心理活动作用下,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与安乐死具有许多相似之处,说白了都是寻死。
①相约自杀。是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案例1《约儿自杀寻死,娘死儿获刑》属于这种情况。
如果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对其中自杀未遂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
如果行为人受托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上案例被告人属于这种情况。
如果行为人受托将对方杀死,继而也自杀成功的,人死也就不负刑责了。这个案例中,若共同寻死的人都成功 “死”了,也就不会成为刑事案件了。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②致人自杀。即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从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a.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例如,2009年8月11日,周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货车在倒车过程中,货车车尾将步行的石某撞倒,造成石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事故全责;事故致石某盆骨粉碎性骨折,虽经治疗基本好转,但疼痛致其精神病、抑郁症、妄想自杀,同年11月15日,石某投河身亡。周某的事故行为与石某的死,就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c.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如强奸犯罪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③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 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④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 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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